| 有罪改判无罪,涟源市法院自相矛盾,检察院愤而抗诉捍卫司法公正 | |
| 发布时间:2025-12-19 15:16:34| 浏览次数: | |
有罪改判无罪,涟源市法院自相矛盾,检察院愤而抗诉捍卫司法公正 公评天下 来源:湖南·网易号优质内容创作者
两级检察院再次明确吴某红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犯罪,要求依法纠正错误判决,充分体现了公诉机关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担当。 在湖南省涟源市,有两家人围绕着土地纠纷进行了一场时间跨度达十年的对抗,其中交织着民事、行政、刑事多重诉讼。 颇具戏剧性的是,该起纠纷所涉的刑事案件历经涟源市法院三次一审,娄底市中院两次发回重审,刑事被告人前两次被判有罪,最后一次改判无罪。双方当事人皆指责有罪无罪的判决有失公允。而当地两级检察院对法院第三次一审判决无罪的结果愤而抗诉,更是将这场司法角力推向了高潮。 涟源市湄江镇湄峰湖村有两户吴姓邻居,矛盾的起点源于吴某茂家因吴某忠家侵占了他家的地坪建房、把出入户路做了地坪占用。 吴某茂家购买石头等材料准备在被占的原路旁另修一条小路,为方便出行准备拆修与吴某忠家相邻的旧磡,吴某忠家阻止,导致吴某茂家只得将拖回的石头等材料堆放在自家地坪内,吴某忠家认为吴某茂家堆石头的地方是他家的,要求吴某茂家搬开。 而吴某茂家认为是堆在自家地坪内,根本没影响吴某忠家的出行和生产生活,在双方僵持不下2个月后,2017年10月5日,吴某忠家等多人把石头抬放到吴某茂家房门口,并阻止吴某茂家清理、拆修旧磡、修缮前坪至今。 2018年5月11日,涟源市湄江镇政府作出《现场处理意见》,认为吴某茂家堆放石块的地是吴某茂使用;2018年6月18日,2020年6月17日,湄江镇政府再次将堆放石块的土地认定给吴某茂所有。 在吴某茂家按政府的处理意见,在政府划定范围内请工人清理堆放围堵房门前的石料期间,吴某忠一家极力阻拦并因此发生十多次激烈冲突,期间84岁的吴某谊在一次冲突中还被打成轻伤二级,与两家土地纠纷并无关联的吴某忠胞姐吴某红更是在多次冲突中充当了一员急先锋。 两家相邻俯视图
2021年6月22日,连源市检察院起诉书称: “吴某生与吴某茂两家系上下邻居关系,2017年下半年开始,双方因两家屋旁的一块土地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为此,湄江镇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双方多次调处。2018年5月11日,涟源市湄江镇党委政府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并作出处理意见…… 2018年7月24日,吴某茂家在没有争议的地方砌老石磡,被告人吴某红等人阻工,并且在吴某茂家报警,湄江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制止,吴某红当着民警的面用石头把挖机前挡风玻璃砸坏; 2018年7月25日,吴某茂家在没有争议的地方砌老石磡,被告人吴某红等人再次阻工,民警再次出警制止并现场告知,吴某茂家在对其老石磡翻新施工时,不准任何人进行阻工,2018年7月29日吴某茂家在没有争议的地方砌老石磡,吴某红进行阻工,并且辱骂挖机师傅。 被告人吴某红于2018年8月6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红因邻里纠纷,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后,继续实施拦截、辱骂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2021年10月11日,涟源市法院(2021)湘1382刑初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认为: “被告人吴某红因邻里纠纷,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后,继续实施拦截、辱骂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吴某红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实,她无罪的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红因吴家非法侵占其家人土地而上前阻拦,其行为本质上属于维权,故被告人吴某红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吴某红以相邻土地权属有争议为由多次阻拦他人施工,经当地政府处理和公安机关现场制止后,被告人吴某红仍继续拦截、阻止原告人在无争议地施工,并辱骂施工人员,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被告人吴某红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红及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判决吴某红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双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娄底市中院(2021)湘13刑终404号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涟源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22年11月21日,涟源市法院(2022)湘1382刑初268号刑事附带民事重审判决书坚持认为吴某红构成寻衅滋事罪,维持了原审判决。 吴姓两家人不服再一次上诉。娄底市中院(2024)湘13刑终117号裁定书以“原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再一次撤销了涟源市法院的重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娄底市中院两次发回重审后,2025年7月11日,涟源市法院(2024)湘1382刑初4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来了一个180度的大转弯,判决书认为: “被告人吴某红因亲属的土地纠纷多次参与阻止也人施工,其行为明显不当。但被害人在土地权属未厘清的情况下施工,对于纠纷的发生亦存在明显过错。 被告人吴某红不听民警劝阻,多次拦堵施工车辆,并且辱骂挖机师傅的行为虽系民法中的自救行为,但超过了必要的自救范围,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违法性。 鉴于被告人吴某红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造成的实际危害不大,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被告人吴某红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治某红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吴某红无罪。” 涟源市法院两次判决书认定被告吴某红“情节恶劣”,两次被娄底市中院发回重审,第三次判决认定其“情节显著轻微”。证据还是那些证据,有罪变成了无罪,犯罪变成了自救,性质完全得以改变。 那么,被告人吴某红是否如涟源市法院第三次判决所称“情节显著轻微”呢?吴某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说: “2018年5月份开始,只要吴某茂家动工,我和我母亲、吴某娟就坐在石头上,不准他们施工……2018年7月24日,吴某茂家又开始动工,我和我母亲吴某生、我弟媳吴某娟、吴某莲就去阻止,不准他们施工。吴某娟坐在挖机下,被他们抬到一边,我在地上捡了块石头将挖机的前挡风玻璃打烂。 8月6日,吴某茂家又把挖机开了过来,我和我母亲吴某生、弟媳吴某莲就去阻工。我母亲拿着抽了脏水的水管对着吴某谊等人喷,吴某谊就来抢,我母亲用水管对着她喷了一身。后吴某茂过来帮忙,我母亲因为当时站在下面一点点,就去扯吴某谊的腿,把她拉下来并揪着她的头发打她,吴某茂就去揪我母亲的头发,我也去帮忙。” 涟源市公安局鉴定证实被打的吴某谊左侧第6、7、8、9、10前肋骨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因此,涟源市法院这个严重脱离事实的(2024)湘1382刑初4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遭到了涟源市检察院的愤而抗诉。
涟源寻衅滋事刑案 涟源市检察院(2025)3号抗诉书从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院审判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被告人吴某红的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四个方面系统性地向娄底市中院提出了抗诉意见。抗诉书认为: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法益)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特性。这一概念是犯罪本质的核心特征,也是立法和司法中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重要依据,应当从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作出判断。寻衅滋事罪的社会危险性,主要体现在其对公共秩序、社会安宁和人民安全感的破坏。 被告人吴某红的拦截、阻工行为系情节恶劣,严重影响被害人吴某一家生活、生产。证据证明吴某红等人多次不听民警、湄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劝阻、制止和处理,仍在吴某方施工时以辱骂、殴打、砸挖机玻璃、坐在挖机上、用粪水喷射等方式进行阻工,导致被害人吴某方施工多次受阻,吴某方无法继续施工,挖机的挡风玻璃被吴某红损坏,由吴某方赔偿3000元给挖机老板,因阻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 特别是2018年8月6日,被告人吴某红等人拉住被害人吴某谊(老年人)的头发致其倒地,造成吴某谊轻伤二级的后果,属于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生产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一种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涟源市法院有罪判无罪,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中的定罪错误。” 2025年12月17日,娄底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合议庭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受害人进行了质证及辩论,《陈勇评论》全程旁听。庭审过程中,涟源市检察院向法庭提交娄底市检察院湘娄检刑支抗(2025)8号支持抗诉意见书。娄底市检察院称涟源市检察院抗诉正确,且从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犯罪情节认定错误、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娄底市检察院的支持抗诉书认为: “原审被告人吴某红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以礼为先、以让为贤、以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本应互谅互让,邻里纠纷的解决应当坚守法律底线。 吴某红并非相邻矛盾的双方当事人,其作为其中一方亲属,却多次主动阻碍胞弟邻居正常施工修缮,采取辱骂、殴打、毁损财物等违法犯罪方式激化双方冲突,不仅违背邻里和睦的公序良俗,更给当地社会治理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被害人吴某茂、吴某谊夫妇均为年近八旬的老人,其合法施工需求源于对人居安全保障的自然追求,却长期遭受吴某红等人的滋扰,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吴某红的胞弟吴某忠方对相邻土地权属有异议,完全可以通过行政确权、民事诉讼等合法方式主张权利,而非由独立门户的吴某红采取违法犯罪手段发泄不满、阻挠他人合法权益实现。 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吴某红的犯罪行为显著轻微,既未正视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也未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既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更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请你院依法纠正。” 庭审中,被害人吴某上诉请求依法追究检察院遗漏的同案犯吴某忠、吴某莲、吴某娟、吴某生、吴某礼等人12次寻衅滋事并致吴某谊轻伤,构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等同案人赔偿包括医药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38万元。
《陈勇评论》认为,不管吴姓两户人家的土地纠纷产生的历史缘由,至2018年6月吴某红案发前,涟源市湄江镇党委政府已经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了处理,即吴某茂家享有争议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吴某茂家在自家集体土地上修建石磡属于合法占有使用行为,不受任何人干扰。而吴某红等人以土地存在争议为由,先是将大量石块倾倒至吴某茂家,后是在吴某茂家修建石磡时多次阻扰。 吴某红与吴某茂家并不相邻。而她从远处跑过来帮她哥哥吴某忠滋事。她与土地争议无关。原一审法院将吴某茂与吴某忠家的土地争议为理由来代替认定与吴某红有争议混淆视听,系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在当地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多次介入之后,吴某红仍然肆意妄为、我行我素,甚至采取极端手段对他人进行殴打,损坏他人财物,属于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完全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犯罪行为的构成条件。 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检察机关的公诉、涟源市法院两次判决的结果足以证明吴某红涉嫌犯罪的事实。 在被告吴某红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涟源市法院的第三次判决却毫无道理地推翻了前两次判决结果,以吴某红系”自救”行为来改判无罪,似乎犯罪嫌疑人吴某红倒成了受害者。 这一判决完全无视吴某红多次阻工、辱骂、毁坏财物、致人轻伤的客观事实,与前两次判决基于的同一证据得出的结论截然相反,其判决理由缺乏事实支撑,逻辑牵强,难以令人信服。 而娄底市中院第一次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第二次以“原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理由发回重审,却又没有说明原判什么事实不清,什么程序违法,其发回重审的理由完全是主观推测,无法排除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可能性。 涟源市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吴某红的犯罪行为作出了清晰明确的指控,其公诉意见具有充分的事实支撑和坚实的法律依据。 在涟源市法院错误改判无罪后,涟源市检察院为捍卫司法公正,愤而提出抗诉,并得到娄底市检察院的支持。两级检察院从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被告人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法律适用错误四个核心层面,系统驳斥了原审法院的无罪判决,再次明确吴某红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犯罪,要求依法纠正错误判决,充分体现了公诉机关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担当。 2025年两会期间,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表示:一些农村地区“村霸”和家族宗族黑恶势力为非作歹,欺压残害基层群众,严重危害农村地区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健全农村地区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的 部署,持续整治“村霸”,依法打击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人民法院必须恪守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零容忍,坚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 那么,这起刑事案件的背后究竟是一起什么样的土地权属纠纷呢?当地政府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请继续关注《陈勇评论》的后续文章。 声明:个人原创,仅供参考 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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