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假训诫书”十年维权事件:在2026年信访法治化框架下的法律审视
文/利剑
依法信访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打击非法上访的前提,永远是严格以法律、政策和事实为依据,国家三令五申严禁以打击非法上访为借口,变相侵害信访人的正当诉求权利。而发生在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的这起事件,恰恰戳中了基层信访执法中长期存在的痛点:当事人拿着胜诉的行政判决,却用了十多年时间,仍没能拿到符合法定标准的国家赔偿,涉事的伪造证据行为至今未得到实质追责。
事件完整脉络梳理
2011年起,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鸟山、大兴、荷龙、浏阳、大元五个村启动东互通大道等项目开发,涉及农田征收、坟墓迁移与房屋拆迁。村民岳祥贵作为当地少有的老高中毕业生,熟稔国家政策与法律条文,被周边村民推选为维权代表,他始终坚持逐级、有序、依法反映问题,代表村民实名举报鸟山村村干部涉嫌贪腐,指控相关人员弄虚作假,侵吞集体资金、迁坟补偿款、公共设施不出示评估报告,房屋拆迁叫被拆迁人在白纸上签名,成为拆迁合同,甚至连五保户岳新齐的房屋拆迁款也一并侵吞。遭到800多名党员、村民联合签名,由岳祥贵等人先后向各级人民政府反映,如石沉大海。共计4000余万元,同时违规毁占基本农田1100余亩。
腐败党员岳能军侵吞国家、集体及陈新华私有财产达20多万元,原镇纪检书记何伟军把追缴收回的钱即上不交国库,又不分给村民,指使岳能军经村民大会同意并签名假证据,把追缴款退回岳能军。
连续四年,岳祥贵等人先后向高崇山镇、双清区人民政府、邵阳市人民政府逐级反映诉求,始终未得到明确的书面答复。2015年1月12日,岳祥贵等8名村民代表受委托赴北京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登记问询后,交由邵阳市驻京办接返,次日便返回邵阳。
2015年2月28日,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派出所以“岳祥贵在中南海周边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岳祥贵不服该处罚,于2015年4月8日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却在同年6月4日收到了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书。随后他将双清区公安分局、邵阳市公安局一并起诉至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正式启动“民告官”行政诉讼程序。

(训诫书)
庭审质证环节,岳祥贵明确对双清区公安分局提交的核心证据——“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提出异议,他明确表示当日府右街派出所民警仅做了常规问询,从未出具过任何训诫类法律文书,自己也从未在任何文书上签字。为核实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岳祥贵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5年5月22日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2015年6月5日,西城分局正式出具西公(2015)第1868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双清区公安分局在诉讼中提交的这份“训诫书”,该局从未制作,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2015年12月7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直接撤销双清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邵阳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双清区公安分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3月14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裁判结果,再次确认案涉行政处罚行为违法。2016年5月4日,岳祥贵依法向双清区公安分局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按照法定标准对其被违法拘留15日的人身自由损害进行赔偿。但双清区公安分局法制科相关负责人非但未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反而试图再次对岳祥贵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岳祥贵全程拒绝在相关文书上签字。最终双清区公安分局作出“双公赔决字(2016)0001号”国家赔偿决定,仅向岳祥贵支付赔偿金1211.50元。岳祥贵始终认为该赔偿金额严重低于法定标准,一直拒绝领取这笔款项,直到2025年9月25日,邵阳市宝庆公证处向他下发《领取提存物通知书》,这笔远低于法定标准的赔偿金,至今仍提存在公证处账户中。
结合2026年最新法规政策的法律审视
这起跨越十年的维权事件,放在2026年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政策背景下,多处与现行生效的法规要求直接相悖:1. 完全不符合2026年信访新规的程序要求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明确要求,各级信访部门对群众诉求必须全渠道登记,15日内书面告知受理情况与办理途径,严禁推诿拖延。而本案中岳祥贵等人连续四年逐级反映问题,始终未得到明确答复,完全违背了新规中“诉求不遗漏、责任不悬空”的核心要求,从根源上导致群众不得不越级上访。
图为岳祥贵。
2. 行政处罚行为完全违反法定程序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所有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等较重处罚前还需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本案中双清区公安分局据以作出拘留决定的核心证据“训诫书”,已被北京警方官方确认“从未制作、信息不存在”,属于典型的以伪造证据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从根源上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3. 国家赔偿金额严重低于2026年法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5月18日联合发布的最新通知,2026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每日标准已调整为495.94元。即便按照岳祥贵被违法拘留的15天计算,法定应赔偿金额应为7439.1元,而双清区公安分局作出的1211.50元赔偿,仅为法定标准的16%,严重违反《国家赔偿法》中赔偿标准法定化的硬性要求。4. 违背信访法治化“实质化解、监督追责”的核心原则2026年全国多地推进的信访法治化建设方案中,明确要求对弄虚作假、拖延办理、有错不纠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对疑难信访事项引入法学专家参与咨询化解。而本案中,法院的生效判决早已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相关伪造证据、违法办案的责任人,十余年来始终未被启动追责程序,直接导致信访矛盾长期悬而未决。
事件的现实启示
这起事件并非孤立的个案,它恰恰反映出基层信访法治化推进过程中,“胜诉容易落地难”的现实困境:群众拿到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生效判决,却迟迟拿不到符合法定标准的赔偿,相关违法责任人始终未被追责。2026年国家明确提出“每一项诉求都有人管、每一个问题都能依法解决”的工作目标,而类似“假训诫书”这样的历史遗留信访积案,恰恰是信访法治化进程中必须啃下的“硬骨头”。
我们并非仅仅是在替一位69岁的老人讨要区区一千二百元的赔偿款,而是在追问:是谁,敢将法院的生效判决视若无物?是谁,敢于在败诉后再挥起处罚的大棒?又是谁,能在长达十年的时间内包庇纵容,致使违法者毫发无损?
只有真正把“有错必纠、违法必追”落到实处,才能让群众在每一起信访案件中,都实实在在感受到法治的公平与正义。